中山医学大学组织规程 第二十条校务会议: 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代表、行政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织之。 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之三分之二为原则,其余并选出系所主管代表、行政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各若干人。每一学院教师代表不得超过教师代表总数之二分之一。学生出席校务会议之代表5人,比例不得少于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职务代理人代理之。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校务会议纪录应报请董事会备查。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学院、学系(所)、中心、室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合并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 (六)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八)其他校务重要事项。 校务会议、校务报告、校务计划重要规章应呈董事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