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九)、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物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和监外执行的犯罪执行刑罚,对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