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有匿名“台北县及基隆市民众”者,向本局陈情“台电核四厂尚未有合格安全之核燃料仓库,考量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请确实督导暂勿核准核四厂核燃料进口输入”,本局说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1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未具姓名或住址者”,不予处理,但为免民众误解,特于本会网站“最新消息”栏内张贴本声明以消弥民众疑虑。

二、经查台电公司迄今并未向原能会或本局提出核四厂核子燃料输入申请。

三、台电公司核四厂燃料辅助厂房,原设计即可贮存核子燃料,该厂房预计于97年1月完工,完工后须经本会派员检查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后,始得使用。届时台电公司才会提出核子燃料输入申请。

四、台电公司申请输入核四厂之核子燃料须依据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提送“运送计划”及“安全管制计划”,经审查核可后,才能执行燃料运送作业。本会除将严格审查计划书,并于台电公司执行运送作业时派员检查,以确保运送作业安全外,核子燃料贮存期间本局亦将派员检查贮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