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有关医疗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区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等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履行医疗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管理职能。

(六)监督落实医疗保障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实施。

(七)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