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动性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境内之政府公债、公司债(含上市或上柜之次顺位公司债)、金融债券(含上市或上柜之次顺位金融债券)、经金管会核准于国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以下简称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本基金运用于银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债券附买回交易之总金额需达本基金净资产价值百分之七十以上,上开之银行存款、短期票券、有价证券及附买回交易等标的,应符合经金管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