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民众通常会采取搜证通奸之方法为何?是否会有触法之虞?
1、通常采取之搜证方式有下:
(1)花钱委请征信社人员跟监、偷拍。
(2)自行跟监,并由亲友或警察陪同,前往搜证,拍摄影片、照片或拿取迹证。
(4)自行在车上、屋内装设针孔摄影机,拍摄并搜集证据。
2、上列搜证方式,是否有触法之虞?
(1)如征信社人员是在公开场合摄影或拍照,较无违法之虞,然如果是由征信社人员,或民众本人由亲友陪同,侵入他人住宅内摄影或拍照,恐有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宅、刑法第315条之1之妨害秘密罪之虞。
(2)如未经配偶之同意,擅自输入配偶之账号、密码,入侵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浏览配偶之通讯讯息或电子邮件内容时,恐有构成刑法第358条之妨害电脑使用罪之虞。
(3)如有“正当理由”,在家中装设针孔摄影机,尚无违法之虞,但如“无正当理由”,或在配偶自己使用之车辆,装设针孔摄影机,恐有刑法第315条之1之妨害秘密罪之虞。
Q:通奸罪不容易成立的原因为何?
因为依据最高法院判决及法律规定,通奸罪与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门槛不同,前者需要有“两性性器接合”的证据,始能成立犯罪,而后者则依据刑法第10条第5项规定,则包括: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所以后者有关妨害性自主之定义之范较为广泛,不像通奸罪的构成要件较为狭隘,也因此通奸罪成立之几率较低。
Q:如果通奸罪不容易成立,则权益受损之民众,该如何主张权利?
建议寻求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救济方式,因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力比较宽松,不像刑事犯罪案件要求的证据门槛来得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