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政部102年10月28日内授消字第1020824629令修正发布。
(三)内政部消防署107年7月16日消署预字第1070500805号函。
(四)内政部108年1月11日内授消字第1070824999号公告修正。
(四)总楼地板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之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及游艺场等场所。
(五)总楼地板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之餐厅。
(七)学校、总楼地板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之补习班或训练班。
(八)总楼地板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其员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厂或机关(构)。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供公众使用之场所。
(依106年8月17日内授消字第1060822776号公告及内政部108年1月11日内授消字第1070824999号公告修正。修正公告事项,并自108年3月1日生效):
1、收容人数在30人以上 (含员工) 之幼儿园(含改制前之幼稚园、托儿所)、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限托婴中心、早期疗育机构、有收容未满两岁儿童之安置及教养机构)。
2、收容人数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寝室客房者)。
3、总楼地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之健身休闲中心、台球场。
4、总楼地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之咖啡厅。
5、总楼地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之图书馆、博物馆。
6、捷运车站、铁路地下化车站。
7、荣誉国民之家、长期照顾服务机构(限机构住宿式、社区式之建筑物使用类组非属H-2之日间照顾、团体家屋及小规模多机能)、老人福利机构(限长期照顾型、养护型、失智照顾型之长期照顾机构、安养机构)、护理机构(限一般护理之家、精神护理之家、产后护理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限供住宿养护、日间服务、临时及短期照顾者)、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机具者)。
9、总楼地板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且设有香客大楼或类似住宿、休息空间,收容人数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庙、宗祠、教堂或其他类似场所。
10、收容人数在30人以上之视障按摩场所。
透过教育训练,积极培养各类场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动防火管理各项业务,以达到“自己财产,自己保护”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