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3月19日消息(记者郎麒)山西省司法厅日前对《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防洪安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有关工作。在堤防和护堤地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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