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媒体报导,因应比特币于亚洲需求强劲,比特币ATM拟于103年1月进入香港和台湾,金管会说明如下:
银行自动化服务设备(ATM)系银行依据银行法第57条第2项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外自动化服务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向金管会申请核准,于营业场所外提供货币提领及其他金融交易服务之自动化服务设备。比特币非属货币,系属“虚拟商品”性质,尚不得作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之支付工具,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收受、兑换比特币,亦不得于银行ATM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
金管会表示,民众如拟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币,应对其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之属性有正确认识,以避免引发交易风险及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