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及外国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之有价证券为:中华民国境内之政府公债、公司债(含无担保公司债、次顺位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 、经金管会核准于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 2.本基金投资之外国有价证券为:由亚洲地区(含韩国、澳门、香、中国大陆、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尼、印度、日本、越南、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国)之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及由亚洲地区以外之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而于亚洲地区发行或交易之债券(含政府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 3.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含)后,整体资产组合之加权平均存续期间应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高收益债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余资产之运用以货币市场工具及投资于经第4 点所述之任一信评公司评定债务发行评等达 BBB/Baa2 级以上之债券为限。投资所在国或地区之国家评等等级未达相当于BBB/Baa2 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之总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