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以下简称行政院消保处)提醒消费者,教育部公告“竞技及休闲运动场馆业因应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下称管理指引)自本年8月10日起继续于二级警戒适用,因此,在8月10日至8月23日延长二级警戒期间,消费者仍得向健身业者请假,业者不得收取请假手续费用。至于8月24日以后之情形,则需视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疫情指挥中心)与教育部之宣布而定。
教育部本年7月26日公告之前开管理指引,原适用期间为7月27日至8月9日延长二级警戒期间,此期间运动场馆之容留人数上限为50%,各场馆之附属设施(例如:淋浴间、三温暖、蒸气室、烤箱等)不开放。为顾及消费者完整权益,教育部体育署表示此期间消费者得向健身业者请假,业者不得收取请假手续费用。
今疫情指挥中心于本年8月9日公布,自8月10日至8月23日维持疫情警戒标准为第二级,教育部遂于8月10日公告前开管理指引自8月10日起继续适用,且不再限定期限。依该照管理指引规定,健身场馆仍有容留人数与相关设施使用之限制,消费者仍无法行使完整权益,与单纯二级警戒消费者权益未被限制之情形不同;因此,在8月10日至8月23日延长二级警戒期间,消费者得请假之权益应续以维持。至于8月24日以后消费者与健身业者之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则需视疫情指挥中心与教育部之宣布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