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学位考试细则及本所对硕士班研究生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 修满毕业所需学分至少24学分及硕士论文6学分(共计30学分)。
三、 担任教学助教系本所毕业之基本要求。所有研究生必须担任至少一门由本所开设课程之助教。课程助教之安排由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 通过学位考试,学业证明需有:
六、 所长得综合该研究生下列之表现,以决定是否符合本所研究生之标准要求:
3. 该生在本所修业期间对本所交办事项之表现。
4. 必要时得召集所务会议以决定之。
七、 完成学位论文口试后,最晚应于下一学年度开学前一周办完离校手续。
八、 本标准经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