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有关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选用教科图书相关事宜,请协助 贵校教师了解及遵守相关规范,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111年4月25日台教授国字第1110046744A号函办 理。

二、依据“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选用注意事项”第4点 第1款之规定,选用之教科图书,以教育部审定,且审定执 照未逾有效期间者为限,先予叙明。

三、另因应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为逐年实施,依据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第17条规定略 以,经审定之初版教科图书,使用2年后,始得修订;经修 订之教科图书,每使用3年后,始得再修订,并予叙明。

四、请贵校于教科书选用期间,应依“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 科图书选用注意事项”等规定选用教科书,可至国家教育 研究院“教科图书审定资讯网”([URL] naer.edu.tw/)之“图书审定”项下查询即时审查结果,并应留意教科图书封面是否标注审定通过字号;另依前开审 定办法通过修订审查之教科图书,其封面除仍标注初版审 定通过字号外,亦加注国家教育研究院准予修订函文字 号,请辅导贵校教师依规定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