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还其所缴押标金:
一、参加竞价而未得标,于主管机关公告得标者名单之日起七日内,无息发还。
二、参加竞价而得标,于依规定缴纳得标金金额或头期款后,无息发还。但得标者得以其缴纳之押标金全数无息转换为得标金头期款之一部。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缴押标金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得标后未依规定一次缴清得标金或缴纳得标金头期款及得标金余额及其利息之支付担保。
二、于数量竞价第一回合未报价或为无效报价。
三、经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之二第一项或第二项废止竞价资格。
各竞价者及其授权代理人于主管机关公告竞价者名单后至决标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他竞价者或他竞价者之授权代理人就参与竞价事宜为任何足以影响竞价程序公平性之行为;违反者由主管机关废止其竞价资格。
各竞价者及其授权代理人之行为有影响竞价程序公平性之虞时,由主管机关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废止其竞价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