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保障良好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采取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三)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文明乘车监督员、轨道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乘务管理员发现有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轨道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立即向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报告。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执法部门提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错误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应及时撤销。

中国民航直接责任人员严重危害民航安全行为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CLT 是一个能够让说英语的人群进一步了解中国法律,众包、众筹的法律翻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