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役法第31条规定,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为直辖市、县 (市) 征兵机关,应设兵役业务专责机关或单位,受国防部及内政部之指挥监督,办理各该辖区兵役行政及其有关事务。准此,地方政府在办理征兵检查时,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得搜集个人资料(参见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规定,关于“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属于“敏感性个人资料”,原则上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不过,由于本条目前尚未施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仍应回归个人资料保护法之其他规定。
卫生主管机关所持有之个人病历资料,其搜集、处理个人资料之目的原是为了“管理公共卫生、协助医学统计”,不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及“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避免精神患者在军中造成对他人生命、健康之威胁,以及防止军中服役安全受到影响,其依法得提供患有精神疾病役男之病史资料予地方政府役政机关(参见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2款及第4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