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经济犯罪、洗钱及毒品防制事项。

四、国内安全调查事项。

五、国内安全及犯罪调查、防制之咨询规划、管理事项。

六、机关保防及全国保防、国民保防教育事项。

七、通讯监察及科技支援事项。

八、上级机关特交之各类调查、保防事项。

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调查处得置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省调查处所属县(市)调查站,依各该县(市)人口,区分如下:

一、人口在六十万以上之县(市),设甲种县(市)调查站。

省调查处为专责办理或机动支援各类犯罪调查业务,得分区设工作站。

前二项之调查站及工作站依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

查业务,得设工作站,均得分组办事。

航业调查处依业务需要,得于各港埠地区设调查站,并得分组办事。

分组办事。

调查处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