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5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条例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

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技术人员培训。

为中国抗震行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