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确定大学某教职员或学生曾作出歧视行为,且应就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大学有权展开相关的纪律程序,并向该名教职员或学生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为免存疑,《处理歧视投诉程序》与大学其他处理雇员失当行为的正式程序[1]中的“初步评估”与“正式调查”属相类步骤,经各有关程序评估与调查后的建议,包括纪律处分(除终止聘任的建议外)可予以执行。若按照本“程序”处理的个案,若建议终止有关雇员的聘任者,其上诉则按《处理严重失当行为的程序》处理。

[1] 除《处理歧视投诉程序》外,大学可按失当行为的性质,采用以下的纪律程序:

若为失当的研究行为,应按《研究政策》处理。

若是性骚扰的投诉,应按《防止性骚扰政策》处理。

若属不受大学其他程序涵盖的严重失当行为,应按《处理严重失当行为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