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3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社会福利署毋须向一名公屋综援户退还政府3次宽免公屋租金及差饷金额。公屋综援户本已豁免交租金,该名公屋综援户反而入禀追讨社署退还租金,而高等法院原诉庭却判其胜诉。有关的判决违反常识和逻辑,上诉庭推翻原诉庭的判决理所当然。综援人士享受完善的福利照顾,但若仍不知足,难免予人贪得无厌的印象,引起社会的反感。同时,如此荒唐的官司却3次成功争取法援。事件亦反映本港的法援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有必要检讨审批的尺度,防止被人滥用,浪费纳税人金钱和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综援户不必缴交公屋租金,如果再要当局发还宽免金额,等于享受了双重的社会福利和津贴,这对纳税人并不公平。但是去年原诉庭法官竟然判有关综援户要求社署退还租金的官司胜诉,当时已引起社会哗然,舆论批评法官完全不了解社署已代综援户缴交租金的实情,所作判决明显脱离社会现实,缺乏基本常识。本港类似的综援户有15万之多,有关的判决可能引发无日无之的诉讼,带来沉重的社会负担。
上诉庭的判词指出,综援户的公屋租金由社署代为支付,是实报实销,政府宽免的租金及差饷也不属于综援户。而且,综援户不须向房署交租,根本没有权利取回豁免的租金款项。而有关社署“侵吞”租金,是完全违背常识的说法。
其实,在综援制度保障下,本港综援人士的日常生活已得到政府的周全照顾,综援金每年根据通胀调整,过去综援人士更多次获发多一个月的综援金。与不少低收入人士相比较,综援户并非本港最穷的人,他们的生计已得到较完善的保障。政府和社会对综援人士关爱有加,如果综援人士仍不满足,不用付公屋租金及差饷,还想索取“退款”,恐怕影响公众对综援人士的看法。综援人士对福利的要求应有节有度。
本宗综援户索取退还租金的官司也是申请法援资助。目前审批法援的重要考虑之一是官司是否有胜诉的机会,而不考虑其合理性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对法援的审批更多考虑案件是否合理,会否对社会产生严重冲击,本案明显存在有违社会公义之处,而有关综援户可以3次成功争取法援上诉,令官司费时失事地不断拖延,本港的法援制度的确有值得检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