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关表示,近来有申报来自国外的转口货柜,未于法定期限内转运或退运出口,海关遂依《关税法》将其货物执行变卖或销毁。

官员说明,依据《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运输工具载运转口货柜(物),应于进储货柜集散站、码头专区或货栈的隔日起60日内转运出口;如无船期、班机或有其他原因者,得向海关申请延长30日。该项货物如未于期限内转运出口,海关将依规定,通知业者限期退运,逾期未退运出口者,可用关税法第62条及第96条第2项规定,将货物变卖或销毁处理。

高雄关表示,货物无法变卖而需销毁时,将通知相关业者在海关监视下自行销毁;届期未销毁者,由海关迳予销毁,有关费用,由业者负担,并限期缴付海关。而若该批货物变卖或销毁所需查验费用,由负责申报的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