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就《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系统》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投诉。经调查,1.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的设定符合项目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未提供被投诉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2.部分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 驳回投诉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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