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少数民族参政权利,具经济、教科文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具立法权)
(由村民、居民自行选举产生,非行政区)
自治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所使用的行政区划单位,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2003年末中国大陆共有117个民族自治县。[1]
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在3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编辑]
以下所列不包括5个自治区和30个自治州所辖的同自治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地级行政区,人口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为准。[5]
民族区虽然名称冠有少数民族称谓,但在民政部统计中均视作市辖区,不是一种单列的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