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生态城实际,为对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界定和明确,特制定本适用指南。
内资实际到位额是指中国境内且天津行政区域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在生态城投资新建或续建的各类项目产生的实缴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等。
外资实际到位额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且实际到位的金额。
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经市发改委、市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或按照《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经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
综合贡献是指对生态城年度GDP、财政收入、关键经济指标贡献、固定资产拉动、企业上市、产业人口带动、上下游产业引入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经营场所是指在生态城范围内租赁的写字楼、厂房等载体。
5.房租、物业费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内资实际到位额需符合“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报送要求,外资实际到位额需符合“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要求,具体数额以相关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4.内资或外资实际到位相关证明材料。
奖励范围包括购地自建工厂、购置设备、购买厂房和办公室等(房地产项目除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执行。
年度营利***业收入指标以生态城统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4.营利***业收入指标纳统数据相关证明复印件。
年度社会商品销售额指标以生态城统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4.社会商品销售额指标纳统数据相关证明复印件。
“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结果以国家、天津市相关部门最终公布名单为准。
4.国家、天津市相关部门最终公布的名单。
总部认定结果以市级相关部门最终公布名单为准。
以重点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主要考量指标,报生态城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企业可享受该项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