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2014年5月在位于汇川区修建房屋一层,占地面积70.08平方米建筑面积70.08平方米,砖混及钢架结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上述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勘验)记录、涉嫌违法建设协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