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 1993 年国家颁布的 (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 0.9 、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 建设办设 [1995]193 号 )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2. 省域、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收费,由承担方与委托方面议。

3. 规划期末城镇化水平可按“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预测值确定。

注: 1. 本标准中“城市规模”,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期末用地规模为准。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定额的 40% 计费。

注 : 本定额未包括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2. 以居住为主的城市综合区按居住区收费乘以 1.1 系数。

旧城改造及历史文化保护地段乘以 1.2 系数。

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与近30家广东省代表性旅游企业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市场研究网络,对旅游市场动向能够及时准确的把握。以下是部分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