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依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检验测定项目、频率、采样数与采样分布方式、监测项目、频率、监测设施规范、结果公布方式、纪录保存年限、保存方式之管理规定者,经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再命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按次处罚。
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委托检验测定机构,定期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测定,并应定期公布检验测定结果,及作成纪录。
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公告场所应设置自动监测设施,以连续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其自动监测最新结果,应即时公布于该场所内或入口明显处,并应作成纪录。
前二项检验测定项目、频率、采样数与采样分布方式、监测项目、频率、监测设施规范与结果公布方式、纪录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