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公司应紧记,不可于人行道上摆放广告牌,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于巡查期间发现某地产代理公司于人行道上摆放了两个不同的广告牌,对路人造成阻碍或不便。而其中一个广告牌涉及一个一手住宅楼盘,但该公司于发出此广告前并未取得该一手楼盘卖方的书面同意。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同时,因该地产代理公司于发出一手物业广告前并未取得有关卖方的书面同意,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2)条。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公司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公司,并向其罚款共4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