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库房消防标准?
仓储库房消防标准?
仓库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
仓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80米,且应设置消防水喉。
3.
仓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仓库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以仓库所储存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来进行划分的,共五类:
1.甲类(闪点小于28°C的液体……等)
2.乙类(28°C≤闪点<60°C的液体……等)
3.丙类(闪点≥60°C的液体……等)
4.丁类(难燃烧物品)
5.戊类(不燃烧物品)
物流仓库防火分区消防要求?
要求要严格按物流仓库消防安全的要求和标准来执行,防火分区要明确,界线要分明,通道要畅通,物品分类严格按防火等级分类堆放,并按防火等级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进出仓要遵循消防安全制度进行,同时加強仓管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执行防火分区消防要求和标准。
服装仓库的防火等级是几级?
二级。
服装仓库建筑防火要求
(1)服装生产按火灾危险分类属于丙类生产。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的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和疏散距离应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服装厂不得设于易燃建筑内。
(3)服装厂应为独立建筑。在同一幢建筑内除设立服装工厂及其附属设施〔如门市部)外,不得有居民混居或作其他用途。不得在服装工厂的同一建筑内建筑职工宿舍。如现有建筑内既有服装工厂、又住有居民时,应逐步迁出一方,或在服装工厂内安装消防水喷淋设施加以补救。
(4)服装生产中周转性原料、半成品、成品可临时存于车间,但储存地点需用实体墙、防火门与生产场地隔离。长时间储存的原料、成品应存于库房内,库房与生产车间应完全隔离,禁止将原料、半成品、成品储存在生产工场,尤其不可堆在机器设备边上和消防设施周围。
(5)服装工厂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服装工厂与居民等共用一幢建筑时,不得相互封堵通道。
(6)设置与生产情况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棉花堆垛着火时,要用泡沫、直流水等对棉花有渗透性的灭火剂扑救,并在灭火后仔细检查堆垛内部深处有无持续阴燃的现象。
2.安全管理要求
(1)厂房及库房内要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库房内应经常保持阴凉干燥,防止物资蓄热自燃口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厂房内要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以防废絮、线绒、布屑等飞扬。
(2)机台布置要合理.横向相隔两行,纵向相隔十排即需留出不少于2m宽的纵横相连的通道,四周要留出不少于1.2m宽的墙距,不能在通道上和墙距里堆放原材料或成品。
(3)生产车问和储存原料及成品的仓库内禁止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4)对棉、布、绒、毛等原料,要认真进行加工前的检验,防止把硝、磷、火柴、铁屑、砂粒等杂物带人加工工序。
(5)建立与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及时清扫废絮、线绒、布屑等杂物,每天下班前要彻底清扫。
(6)生产中使用的棉花,应单独存放,从严管理。
(7)部的温度,如遇温度升高,应翻垛散热。
(8)机械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障正常运行。高速转动的轴、轮等部位要定期、按时注人润滑剂。
3.电气防火要求
(1)车间、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宜采用防潮封闭型;非封闭型的要加防护外罩。总开关应设在车间、库房的门外。进人车间、库房的动力、照明电线束或电缆束,应穿套软塑管或硬塑管,电气设备要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2)设在车间内的电气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周围不可堆放杂物.特别是可燃物。电气设备上的飞絮、落尘应及时清除。
(3)各种型号的电熨斗应有温度调节自控装置,熨斗通电时应有显示标志。持温暂停使用时,要放在用不燃烧材料制成的托架上,熨烫结束必须指定专人及时断开电源。将熨斗全部收存在金属软皮箱内;并在下班后由专入负责进行认真地检查。
采用蒸汽熨烫时,应注意蒸汽管道不能靠近可燃物,对落在蒸汽管道上的飞絮、布屑等可燃物要及时清除。
仓库消防资质有哪些?
服装是人们不可或缺的必备物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服装的审美和样式越来越高,而服装的种类逐渐丰富,服装企业、服装制造商对仓库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那服装仓库有什么消防标准吗?
一、根据租赁需求选择
一般仓库租赁时,对于高度白酒、油品、有燃点或者爆点的货物等会有特殊要求,其他普通货物如服装可以进行自由选择。
市场上一般品牌类服装多为租用的是丙二类消防资质的仓库,其他服装则较多租用丁戊类仓库。
二、服装仓库防火注意事项
1、严格把关、严禁将火种带入仓库。
2、严格管理库区明火。
3、作业机械防火。
4、入库作业防火。
5、电气设备防火。
延伸阅读
服装厂的防火要求
1、服装生产按火灾危险分类属于丙类生产。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的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和疏散距离应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服装厂不得设于易燃建筑内。
3、服装厂应为独立建筑。在同一幢建筑内除设立服装工厂及其附属设施〔如门市部)外,不得有居民混居或作其他用途。不得在服装工厂的同一建筑内建筑职工宿舍。如现有建筑内既有服装工厂、又住有居民时,应逐步迁出一方,或在服装工厂内安装消防水喷淋设施加以补救。
4、服装生产中周转性原料、半成品、成品可临时存于车间,但储存地点需用实体墙、防火门与生产场地隔离。长时间储存的原料、成品应存于库房内,库房与生产车间应完全隔离,禁止将原料、半成品、成品储存在生产工场,尤其不可堆在机器设备边上和消防设施周围。
5、服装工厂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服装工厂与居民等共用一幢建筑时,不得相互封堵通道。
6、设置与生产情况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棉花堆垛着火时,要用泡沫、直流水等对棉花有渗透性的灭火剂扑救,并在灭火后仔细检查堆垛内部深处有无持续阴燃的现象。
总之,服装仓库的消防标准没有固定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租赁,丙二类仓库消防资质相对较好,丁戊类消防资质差之,在仓库租金上也会有一定差距。
化工丙级仓库消防标准?
钢结构丙类仓库消防设计要求? 对主要结构体系的耐火极限要求如下: 梁:不燃烧体、耐火极限:1.5小时; 柱:不燃烧体、耐火极限:2.5小时; 板(或屋面):不燃烧体、耐火极限:1.0小时。
墙体:不燃烧体、耐火极限:0.5小时;构丙类仓库消防设计? 对主要结构体系的耐火极限要求如下 梁:不燃、耐火极限:1.5小时; 柱:不燃烧体、耐火极限:2.5小时; 板(或屋面):不燃烧体、耐火极限:1.0小时。
墙体:不燃烧体、耐火极限:0.5小时。
新消防设计规范关于仓库设计:丙类物流仓库最大建筑面积是多少
没有限制,不过设有自动报警和喷淋的防火分区面积为 面积放大增加1倍,详细如下:
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一般为几级
厂房(甲乙丙丁)
依据《建筑设计防范》GB 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1 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1000平米的丙类仓库消防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
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