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 阿克苏地区、 克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第二师、 第三师、 第十四师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2025年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4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3-2025年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23〕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新棉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3〕216号)要求,为推进兵地棉花市场融合, 我们制定了《2023年度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自治区范围的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

兵团范围的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十四师。

二、市场主体

棉农:试点范围内经审核录入自治区和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棉农”),主要包括:地方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合作社等);兵团植棉职工、植棉团场和兵团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种植主体。

棉花加工企业:试点范围内当年度经自治区和兵团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三、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标准

地方棉农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兵团棉农享受兵团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自治区和兵团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2025 年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 44 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3—2025年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23〕 17号)分别核定。

四、籽棉交售和信息统计

(1)试点范围内的棉农可将籽棉交售到试点范围内经自治区或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多块地棉农须在交售籽棉时明确籽棉所属地块。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籽棉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并将棉农交售籽棉的相关信息实时录入信息平台,同时提供备注相关信息的结算单(或过磅单),签章后交付棉农。如因未录入信息平台或录入信息有误而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当年度的补贴标准对棉农予以相应赔偿。

(2)籽棉收购发票的备注栏中应准确录入25位“过磅单号”,对于多张籽棉收购发票对应一张过磅单的情况,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应录入同一对应过磅单的“过磅单号”;对于一张籽棉收购发票对应多张过磅单的情况,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应录入所有对应过磅单的“过磅单号”,每个“过磅单号”之间用字符“#”进行分割。原则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中只录入“过磅单号”,如各地确有需要填写“其他信息”,应在“过磅单号”和“其他信息”之间用字符“&”进行分割。

五、棉花加工企业的管理

(1)棉花加工企业的公示:按照属地原则,各加工企业分别依据《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公示办法》《兵团棉花目标价格公示办法》申请公示;确有必要的,经协商一致,可跨属地进行公示。

(2)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管:按照“谁公示,谁监管”的原则,各加工企业分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和《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接受监管和诚信经营评级。

六、棉农交售籽棉时的注意事项

棉农在交售籽棉时应诚实守信,将棉花交售至经自治区或兵团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多块地棉农在交售籽棉时,需如实告知加工企业所交售籽棉的关联地块信息,如因个人原因未如实关联地块信息,造成籽棉交售量超过单产预警上限影响领取补贴,由棉农自行承担;经查实,棉农参与“转圈棉”、违规领取补贴的,将取消其当年领取补贴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

七、种植信息和交售信息的确认

棉农于2024年1月30日前可在信息平台或棉农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自己的种植信息和交售信息是否正确。如种植信息缺失或错误,请及时联系当地农业部门补录或修正。如交售信息异常,请及时联系加工企业补传。

自治区信息平台网址:https://xinjiang.cottech.com/am/

兵团信息平台网址:https://xinjiang.cottech.com/btam/

棉农综合服务平台:

八、质量补贴政策

2023年度参与质量补贴的籽棉暂不开展互交互认,分别以自治区和兵团印发的2023年度质量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附件:2023年度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新疆自治区发改委

来源:智种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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