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花110万买下287平的商铺,12年后,政府修建地铁6号线,商铺被征收,女子以为自己家能获得3000万拆迁款,可对方只愿意给1508万,女子没有签字,双方僵持2年多,损失近5.5亿。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先执行拆除,女子不服,将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女子瞬间傻眼。 (来源:今日说法) 2013年,李女士得知江汉区政府要建设地铁6号线,地铁线路恰好要经过自己家商铺所在的那栋楼。 李女士家的这套商铺,是她和丈夫在2001年,以110万的价格买下的,一共是287平。 因为商铺所在的位置是江汉区的繁华地段,商铺买下没多久,就租给了一家银行,房租也从最初的一年十几万,涨到了63万。 都说一铺养三代,靠着这些租金,李女士不仅将儿子送出国留学,还给家里购置了新房。 但是大局已定,李女士也只能配合接下来的拆迁工作,她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补偿。 可政府给出的补偿款只有1508万,这跟李女士的预期相差太多。 李女士了解过,离自己家商铺700米远的地方,那边的底商为10万一平。 因此,她认为自己家的商铺加上租金、装修等损失,怎么都得3000万了。 可评估公司给出的回复是:因为李女士家所在的那段路附近,大家都在等着拆迁,因此近3年都没有商铺买卖交易记录。 所以,只能按照李女士家的商铺年租金60万来计算补偿金额。 每年租金60万元,剩25年产权,再加上装修损失等,得出的金额为1508万。 可李女士却拿出房产证,表示自己家的房子使用年限为70年,而不是40年。 可工作人员却指出:李女士家商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而李女士家的商铺实际上是商业用地,这是当时房管局管理不当,出现的工作漏洞。 因此李女士家的商铺只能按照40年使用年限来计算。 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劝李女士:如果按照住宅计算,你家能拿到的赔偿款只会更少。 李女士不服气,自己找了另一家评估公司,得出的结论是2600万元。 可当李女士把这个报告交给江汉区政府后,可对方并不认同这个方案。 这时学法律出身的李女士,再次跟对方提出了两个方案:一、直接货币补偿。二、商铺等价置换。 可工作人员找来的几间商铺,都跟李女士家成熟商圈的商铺不能比,双方并未谈妥。 2014年1月,其余96位业主跟拆迁办达成协议,基本都搬走了,只剩下李女士家的商铺没有达成协议,耽搁了下来。 因为修建地铁,周边的路早就封了,可因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项目不能施工,这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 而根据规划,地铁6号线要在2016年年底通车,李女士的僵持不下,急坏了赶工期的地铁公司。 2015年4月,江汉区政府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贴到了李女士家的商铺大门上。 等20天公示期一过,如果李女士没有提出异议,就代表默认,可以执行强拆。 这个做法把李女士给气坏了,她认为对方应当把公告送到自己手上,或者打电话通知自己。 她申请了行政复议,可被驳回了。 随后李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可让她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在案件审理之前,江汉区政府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的方案,并以账目上2.28亿资金作为担保。 案件还没申请,先予执行,这在湖北还是首例。 法院经过多方了解,认为不先予执行将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在此之前,项目被延迟两年,损失近5.5亿,同时对周边居民安全出行产生了较大影响。 法院做出裁决: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6年3月17日,李女士家的商铺被拆除。 虽然商铺被拆了,但是李女士跟政府的官司却没有结束。 1、什么是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修建地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为李女士家拆迁款没有谈妥,导致工期延迟,周围百姓苦不堪言,怨声载道,因此法院裁定先拆除。 2016年年底,地铁6号线通车,李女士也释怀了。 2、李女士能得到自己所要的赔偿吗?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将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工作人员并没有把补偿决定书等文件送达到李女士的手中,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如果政府输了,法院有可能判决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支持李女士3000万的补偿诉求。 至于李女士到底得到了多少,我们不得而知。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夏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