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篇章是指那些应被理解为归为正典的篇章,即构成基督徒生活法则的篇章。因为人们的良知所遵守的一切生活法则都是法律,所以关于《圣经》法则的问题就是整个基督教世界中什么是自然法和市民法的问题。因为《圣经》虽然未规定每一位基督徒国王应在自己管辖的范围之内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但是却规定了其不应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我在前文中已证明主权者是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唯一立法者;既然如此,那么在每个国家中,只有经主权机关确定为正典的那些篇章才是法律。的确,上帝是所有主权者的主权者;所以他向任何臣民传达圣谕时,不论俗世的君主颁布了何等相反的命令,臣民都应当遵从。但是,问题不在于服从上帝,而在于上帝何时传达了什么圣谕。对未得到超自然启示的臣民而言,除了通过那指导他们遵守国家权力当局(即服从合法主权者的自然理性)从而获得和平和正义的自然理性之外,他们无法通过其他方法知晓。根据这种义务,除了英格兰国教当局下令规定承认《旧约》中那些属于《圣经》的篇章外,我不会承认其他篇章是《圣经》的组成部分。关于是哪一些篇章的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此处无需列出一个目录,它们和圣杰罗姆[1]所承认的篇章是相同的。他将其他的各篇都视为《次经》(Apocrypha),其中包括《智慧书》《传道篇》《犹达德记》《多比亚记》《马加伯记》上下两篇(虽然他曾见过希伯来语文本的上篇)和《以斯拉记》第三和第四篇。在图密善大帝[2]时代写就的、被犹太学者约瑟夫斯[3]承认为正典的篇章共有22篇,这就使篇章的数量恰好等于希伯来字母的数量。圣杰罗姆承认的篇章数量也是22篇,但是他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因为约瑟夫斯所承认的篇章是指摩西五经[4]、记述他们那个时代历史的先知书13篇(这些与《圣经》所包含的先知书匹配到什么程度,可参见下文的讨论)以及诗篇和箴言4篇。但是,圣杰罗姆所承认的22篇是指摩西五经、先知书8篇和其他圣书9篇,他将后者称为《哈吉奥格拉法》(Hagiographa,意为“圣录”)。埃及国王托勒密请七十位犹太学者将希伯来文的犹太法律翻译为希腊文,英格兰教会所接受的那一些就是他们留给我们的希腊文《圣经》译本,此外别无其他。
对于《新约》的各篇而言,所有基督教教会和教派承认的属于正典的篇章,便被同等承认为正典《圣经》。
关于谁是《圣经》各篇的原作者的问题,历史中无法找到任何充分的证据,而这是证明该事实的唯一证据。同时,任何自然推理的证据都无法证明这个问题,因为推理仅仅有助于证明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事实的真相。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唯一能够给我们指引的就是《圣经》各篇所提供的信息。虽然这一线索不能告诉我们《圣经》各篇的作者,但是却有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成书年代。
首先,对于摩西五经而言,其名称不足以证明它们是由摩西写的。正如《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和《列王记》一样,名称不能作为充分的证据说明作者就是约书亚、诸士师、路得和列王。因为用篇章名表明主题和表明作者的情况一样,极为常见。例如,《李维罗马史》(The History of Livy)[5]说明作者是李维,而《斯坎德培史》(History of Scanderberg)[6]则说明了主题。我们在《申命记》最后一章第6节中读到关于摩西坟墓的原文,“只是到今日没有人知道他的坟墓”。[7]这就是说,直到写这些文字的时候,尚没有人知道他的坟墓在何处。因此,显而易见,这些文字是在他被埋葬之后才写的。因为如果摩西本人在谈及他自己的坟墓时居然说,至今仍然没有找到自己的坟墓,那么即便这是用预言的方式说出,也无疑是一种让人觉得莫名其妙的解释。但是,人们可能会说,摩西五经中只有上面这最后一章才是别人写的,其余都不是别人写的。既然如此,那我们来看一看《创世记》中的一句话:“亚伯拉罕经过那地,到了示剑地方摩利橡树那里,那时迦南人住在那地。”[8]这句话肯定是作者在迦南人不住在那地时写的,因为摩西在到迦南地之前就去世了,所以这就不可能是他说的话。《民数记》第21章第14节中也是一样,作者引述了一本年代更久远的书,名为《耶和华的战记》[9],其中记录了摩西在红海和亚嫩河谷的事迹。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摩西五经是在摩西去世之后的时代写成的,具体年代则不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