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探出轿车天窗撞限高杆身亡 其父母所乘车辆就在后面!谁之过?

今天,微博与朋友圈都被这样一个令人揪心的视频刷屏了。

10月28日

江西渝水区经开大道上发生一起意外

前车小孩头部伸出天窗外的场景

由于疏忽

这名小孩的头部直接与前边限高杆相撞

视频记录下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

孩子似乎并未看见越来越近的限高杆

就这样直接撞上去了···

根据视频中民警的描述:孩子13岁,事发当时,孩子的父母不在同一辆车上,而是乘坐另一辆车紧随其后。而涉事车辆的驾驶员,并不是孩子的亲戚。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警方通报:痛心!

因为这个动作,他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昨天下午5点多,江西新余交警发布了情况说明:2018年10月28日16时58分许,在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该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友热评:为什么会有熊孩子

就是因为有这种熊家长……

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起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在扼腕叹息之余,不少人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cc诗暖Q·刘守女孩:13岁也应该有安全意识了吧,他应该在抱侥幸心理贪图刺激,没人阻止他也真的是……头手不要伸出车窗外幼儿园老师基本都有教育过保护儿童公益发起平台:小孩没有看见限高栏!大人应该完全看的清呀.为什么大人一点举措没有呢!月野雷鸣:娃的安全意识真的要教好,人都没了,我也不好说什么风凉话.....但是真的看到好多家长,怂恿孩子往天窗上钻,还一直在那边开玩笑,这样真的很危险黑猫白袜子:几年前开车时看见一辆车的小孩就是这样,红灯的时候,我隔着窗户对他们喊这样不安全,结果小孩在车顶上对我吐了一口痰。 唉…后来遇到这种事情就不开口了…Miya_TAT:就见过好多次从天窗上跑出去玩的小孩,就知道总有一天会有这种新闻,大人的监护真的很重要,为什么会有熊孩子,就是因为有这种熊家长。

事实上,早在2016年,在江西九江就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一位19岁的小伙子,在婚礼上客串摄像师,将半个身子探出天窗后,背对着行车方向进行拍摄,结果撞到了限高杆不幸身亡。



小编经过搜索后发现,孩子将头探出天窗外的类似事件十分常见。


万一遭遇突发情况

一个急刹车 或者打个方向

小孩很有可能会遭到撞击而受伤

甚至可能被甩飞出去 后果不堪设想


聚焦本案,涉案车辆的驾驶员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男孩的父母又是否需要担责呢?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与建议:

黄芳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劳动人事、交通事故纠纷。

2018年10月28日江西新余,一13岁男孩坐小轿车天窗上兜风,车辆途径限高杆时不慎被撞,当场死亡。据悉,事发时男孩的监护人乘坐后面的车,事发车司机和男孩无亲戚关系。

事故现场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网友对此评论纷纷,有指责父母太粗心,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有指责司机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未减速行驶的,有揭示当前安全教育缺失,父母缺乏安全意识的,也有人认为司机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事发车司机是否应承担责任,男孩父母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从律师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事发车司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目前案件尚在调查中,未披露详细案件事实。若事发车司机和男孩确实无亲戚关系,则可能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好意同乘关系及义务帮工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直接关涉事发车司机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运输合同关系

从目前所披露的案件事实分析,男孩不是自己单独出行,父母虽未同乘一辆车,但父母所乘的车就跟在事发车后面。

因此,若男孩父母与事发车司机事前存在缔结运输合同的合意,则可能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则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可以依违约责任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依据违约责任起诉的,承运人一方对乘车人受到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事发车司机是否存在过错,其都应当对男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责任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时需考虑事发车司机对事故是否存在过错。

就本案而言,男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视频资料中也可以看出,男孩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持续了较长路程,且在碰撞限高杆前未明显减速。事发车司机作为一个成年人,可以预见男孩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的危险,应当予以制止,在驾驶控制车辆的情况下也具备减速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可能,而事发车司机未采取任何措施,应当认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好意同乘关系或义务帮工关系

好意同乘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同属于情谊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分析机动车一方对乘车人一方是基于其需要专程运送,还是允许其基于相同或者同一方向的目的地而顺路搭乘。如果是驾驶人专程运送乘车人则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就本案而言,不管是“搭顺风车”的好意同乘关系还是专程运送的义务帮工关系,如上分析,因事发车司机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与运输合同关系责任分担区别在于,应当基于无偿性适当减轻事发车司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二、父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据案件新闻报道,事发时男孩父母所乘的车就跟在事发车后面。男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监护职责。同行的男孩父母跟在事发车后面,可以清楚的看到男孩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的危险行为,且男孩的危险行为持续了相当长的路程,在此过程中,父母未进行提醒、制止,放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危险行为,严重忽视男孩的安全,未履行基本的监护职责,男孩父母应当对男孩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事发车司机与男孩父母的具体责任分担,需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事故成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最后,希望大家在乘坐机动车出行时能够做到安全出行,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父母而言,在平时生活中,应当注重孩子的安全教育,出门在外时,更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问题,以避免无可挽回之损害结果。

防止限高杆“杀人”需从两方面求解

对于这起惨剧,网友大多数是批评这个死亡的孩子缺乏规则意识;还有的认为监护人也有失职的问题;更有深刻且恶毒的评语说“用行动诠释了‘不作死就不会死’”。但也有网友提出质疑:公路上的限高杆是怎么立的?他们觉得,这个孩子站在小车天窗上的高度也不过相当于一辆卡车的高度,难道这里的公路限高到连卡车都不许通过?

联系过去发生的限高杆杀人惨案,笔者觉得,防止悲剧发生应该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车辆的驾乘人员增强规则意识,不要去和限高杆“搏斗”;另一方面,也应该研究一下限高杆设置的规范问题。

如果我们追问,这些限高杆是谁树立的?限制的高度又是如何确定的?结果却是五花八门,似乎是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都可以自由地决定设立限高杆,无论限高是否合理,驾乘人员只有遵守的份儿。

关于限高杆的设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似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显然,这么几句话不能解决关于限高杆设置的更多的矛盾和问题。例如,限高的必要性问题,限高的标准问题,限高杆的提示问题,限高杆安装后的管理问题都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只考虑如何限制超高车辆通行,却没有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这同样也是限高杆“杀人”的客观原因。因此,需要转变思维,不仅要限制超高车辆,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通过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实现限高杆的“限高”和“安全”双重目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把限高杆设置的权力下放给乡镇政府,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需要监管,还有设置限高杆后的管理责任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连村里也能决定设置限高杆,也没有谁去纠正。

同时,应该寻求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解决“限高”和“安全”之间的矛盾。比如车辆与限高标志发生碰撞后,能够阻止车辆通行,但又不至于导致毁车伤人的恶性事故;在车辆接近限高标志后,能够提醒管理和救援人员采取相关措施。这需要研究限高杆的材质、运用电脑管理等综合手段,防止一撞“限高”就死人的惨剧发生。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