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食药监食流罚〔2018〕51号

当事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城市春天购物广场

地  址:南宁市北湖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商住楼裙楼地上第一、二、三层                                

邮  编:53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50107697647401A/360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志强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转办的投诉称(文电编号为2018DS00410以及2018DS03426),投诉人于2018年4月9日在你单位购得8罐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生产日期:20170808、保质期:8个月、条码:6954501302986、单价:19.9元),4袋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生产日期:20170608、保质期、10个月、条码:6947274707959、单价:39.8元),其购买到上述商品时均已过期。投诉人向我局提供的上述产品实物及购物凭证及购物凭证及通过邮箱向我局提供被投诉产品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有关视频。

  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至你单位限进行现场核查时在货架上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0808的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以及生产日期为20170608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产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的进货、销售台账,发现你单位在2018年4月9日销售过上述被投诉产品,在2017年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0808的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经现场陪同检查人经营管控部主管***对投诉人所提供的购物凭证图片辨认,投诉人的购物小票为你单位出具。

  你单位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1日委托其经营管控部主管***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销售、库存台账、对应投诉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应商、生产厂家许可以及可米小子鱼皮花生的《商品召回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对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进行辨认,其未对有关视频中你单位于2018年4月9日销售出生产日期为20170608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生产日期为20170808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的情况提出异议,我局依法制作有关《询问(调查)笔录》、《证件复制(提取)单》。

  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的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显示,你单位于2017年7月21日购进过被投诉批次20170608的24袋后还购进过20170924批次和20180102批次的,2017年4月9日售出4袋。你单位不能对产品的对应批次的销售进行跟踪记录,仅依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实物及购物凭证,无法确认投诉人手中的过期产品为你单位2018年4月9日售出的产品。但你单位对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视频中你单位于2018年4月9日销售出生产日期为20170608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的情况未提出异议。

  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产品的进货台账显示,你单位于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4月20日共计购进过一批次的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产品,生产批次为20170808。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实物,该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即该产品的保质期至2018年4月8日,而该产品于2018年4月9日售出8罐,4月20日售出1罐。

  2018年5月18日,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城市春天购物广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为:(西)食药监食流﹝2018﹞51号。

经查实:

  1.你单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你单位采购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合格),执行并遵守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 你单位未对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视频中人人乐城市春天店于2018年4月9日销售出生产日期为20170608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的情况提出异议,除确认你单位于2018年4月9日销售过4袋生产日期为20170608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进货价格为**.**元/袋,销售价格为**.*元/袋)外,无法认定你单位存在其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的情况。即“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涉案货值为159.2元(**.*×*=159.2),违法所得为118.52元[(**.*-**.**)×*=118.52]。

  4. 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产品的进货台账显示,被投诉单位自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4月21日共计购进过两批次的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产品,其中生产批次20170808(被投诉批次)于2017年9月3日购进,生产批次为20180109于2018年4月21日购进。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实物,该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被投诉批次即20170808批次,保质期至2018年4月8日,而该产品的销售台账显示,2018年4月9日售出8罐,4月20日售出1罐。综上所述,依据被投诉单位的进货以及销售台账可以得知,被投诉单位于2018年4月9日、4月20日售出的共计9罐产品为生产批次为20170808的被投诉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此,“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产品”涉案货值为179.1元(**.*×*=179.1),违法所得为42.3元[(**.*-**.*)×*=42.3]。

  5.综合以上,本案件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计算如下:

名  称

进货单价/元

销售单价/元

销售数量

涉案货值/元

违法所得/元

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

**.**

**.*

4袋

159.2

118.52

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产品

**.*

**.*

9罐

179.1

42.3

汇  总

\

\

\

339.3

160.82

 

  6.以上所述产品销售价格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产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货架上的价格标签和你单位的询问(调查)笔录予以确定。货值金额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证据材料:

  1.南宁市西乡塘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办理笺(编号:6-231、232)2份共8页(2018年4月12日);

  2.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产品实物与购物凭证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件复制(提取)单》各2份共20页(2018年4月25日);

  3.对你单位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城市春天购物广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 共4页(2018年4月26日);

  4.对你单位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西食药监询通〔2018〕15018、西食药监询通〔2018〕15019号)2份共2页(2018年4月26日);

  5.对你单位制作的《送达回执》2份共2页(2018年4月26日);

  6.就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的有关情况对受委托人黄光辉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2018年5月4日);

  7.黄光辉对现场检查及投诉人提供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的购物凭证及产品图片进行辨认的《证件复制(提取)单》1份共9页(2018年5月4 日);

  8.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2018年5月4日);

  9.***提供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2页(2018年5月4日);

  10.***提供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供货者及生产商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2018年5月4日);

  11.***提供的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库存台账各1份共4页(2018年5月4日);

  12.就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5页(2018年5月11日);

  13.***对现场检查及投诉人提供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的购物凭证及产品图片进行辨认的《证件复制(提取)单》1份共9页(2018年5月11日);

  14.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1份1页(2018年5月11日);

  15.***提供的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供货者及生产商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2018年5月11日);

  16.***提供的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库存台账、《商品召回通告》各1份共5页(2018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发生后,1.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主动提供供货者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建立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观上无违法故意,涉案案值较小。2.涉案产品来源合法,嘉谷缤纷水果混合谷粒燕麦片350g涉案产品全部被一个消费者所购买,未被食用;及时发布可米小子鱼皮花生228g涉案产品召回公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此外据统计,2018年1月起,你单位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已受过行政处罚3次。

  综上所述,你单位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不适用减轻处罚”、第二十条第(六)和(八)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六)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而生产经营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的处罚金额,结合货值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一)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前款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结合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具体处罚金额”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

  2018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食药监食罚告〔2018〕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捌角贰分(¥160.82);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万零壹佰陆拾元捌角贰分(¥60160.82),全额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南宁市铁道支行(户名:南宁市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047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7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