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路》白宝山报复行为是个人原因,你认为山子哥被冤枉了吗
本集故事讲述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中国大陆,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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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山连续做了四案,都逃避了警方的打击,他不把杀人当一回事,而且毫不顾忌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白宝山多次开枪打死打伤军人和警察,除了与巡警交火是一场遭遇战外,其余的全部都是有预谋的进攻性质的犯罪。那时白宝山已经成为了一个冷血的动物,一部血腥的杀人机器。他的残忍在于当他确定了某一攻击目标之后,无论是谁阻碍了他,他都要把对方在肉体上消灭掉。
任何人走向犯罪都有着外部和内部的原因。白宝山再次犯案除了他反复强调的户口问题以外,当然有着他自身更深层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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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白宝山因为盗窃被判刑,这造成他家庭的破裂,妻子与他离婚,儿女也跟着受累。他认为这个判决有些过重,影响到了他整个前程,于是他把这笔账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头上。按照白宝山的说法,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就被判刑四年。在服刑期间又被揭发出了另一件事情,他因为喂鸽子入院盗窃人家一书包的玉米被主家给发现了,追出来他用木棍打了对方的头部一下,结果他又被判抢劫罪加判有期徒刑十年。白宝山不服气,在判决的时候他就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他也没有犯那么大的罪,就被判了重刑。对此,白宝山耿耿于怀,服刑期间他在监狱里还反复的研究刑法,以弄清什么是盗窃罪,什么是抢劫罪,认为他充其量是盗窃,不应该以抢劫罪来量刑,这件事情他始终装在心里,成为其报复社会的理由之一,。那么事实是怎么样的?
经过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可以说量刑尺度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的标准,我们只能历史地看待。另一方面,事情也不像白宝山所描述的那样简单,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白宝山早年的两次判决书。1983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实行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
1982年12月,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物两件,价值人民币十元。
1983年1月21日,白宝山和张某连续撬锁三起,盗窃天鹅牌坤表一块,旧皮夹克一件,真丝被面两块,尼龙双人蚊帐一顶,尼龙自动伞一把,女士高跟鞋等共70余件,价值人民币500元钱。
1982年12月16日,白宝山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元。
据此,白宝山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85年,白宝山在监狱服刑两年以后,被揭发出犯有余罪,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宣行字第157号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白宝山1982年12月17日夜,在古城前街某号院内偷玉米三书包,被事主郝某发现被追至门外,白宝山用木棍猛击郝某头部,致使其颅骨线型骨折,然后头皮裂伤,缝合了九针。
二、1982年底,白宝山伙同白某在石景山综合收费场一间车间里,盗窃手推车外胎170余条,车轱辘两个,价值人民币3150元。
三、1982年的8月8日,白宝山伙同石某盗窃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一台。
四、1983年1月至3月,白宝山伙同石某等人盗窃工厂仓库内的管件阀门160件,价值1900元,偷到圆木一根直径40厘米,长七米,销赃以后得款500元,全部用于挥霍。
据此,白宝山被判抢劫罪五年,盗窃罪七年,决定执行11年,与前盗窃罪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自1983年3月8日起至199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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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到,北京市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应该说是恰当的。1982年前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很低,多数的职工月薪只有几十元人民币,白宝山所盗窃的数额不菲,他多次与同伙入户盗窃,性质恶劣。而在刑法上对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着明显的规定,持械行凶抢夺他人财产,伤害他人身体,以抢劫罪判刑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白宝山并不这样想,他从自身的私利出发,认为法律对他不公平,这种思想在他漫长的服刑过程中,在他承受离婚等人生打击的时候,不断得到加强。
白宝山是一个报复心理极重的人。1998年3月,白宝山在法庭上曾相当清晰的表述过他在狱中产生的报复思想。他说:“我已经想过了,法律这样判我,我服刑出来,那就要去杀人,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法律判了我20年,那我出来杀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徒刑,减刑以后,我出来年纪大了,没有能力杀成年人,那我就杀孩子,能杀多少我就杀多少,直到杀不动为止。”
服刑改变了白宝山的人生道路。家庭没有了,妻子女儿也失去了,白宝山成为了一个孤独的人,成了被遗弃者。在狱中他每每回想起来都觉得自己可怜,对不起儿女。,白宝山出狱以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并没有去看望过自己的儿女,这更说明他在心里极为重视他们。那时他还没有钱,也不愿意给儿女留下这么一个落魄的印象,将来出现在儿女面前的将是一个有钱有地位的父亲,他想留给他们一大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