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也能“套牌”?北京一种业公司疑生产经营“套牌”玉米种被索赔300万


7月20日
一起因疑似“套牌”玉米种
引发的侵权纠纷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植物新品种创新保护
该如何突破现有“困局”?
请听记者报道↓↓


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山东一家种业公司,近期发现北京一家种业公司生产并在山西售卖的种子“泓丰808”和自己的玉米种高度近似,经鉴定两个品种的差异位点数为0,于是山东的种业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北京生产方和山西销售方诉到法院索赔。

原告公司代理人:两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相应“335”玉米种的行为,侵犯了相应“335”新品种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00万元。

庭上,被告北京公司代理人极力否认侵权:

被告公司代理人:涉案品种“泓丰808”由被告自主选育,已经通过国家审定,具备合法的推广资格。不应认定为侵权。


还拿出了一份其自行委托检测中心进行的鉴定报告,鉴定方法与原告的相同,但结果却显示有1个差异位点,

被告公司代理人:根据农业推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的规定,如果在四十个位点当中检测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差异,则直接判定对照样和标准样属于两个不同的品种。如果差异位点为零,结论一般为极近似或相同。如果差异位点为1,那么它判定为近似品种,此时,被告方有义务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的品种是一个客观真实存在的品种,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差异位点为1的品种认定为侵权。


面对双方各自委托、结论也不相同的种子DNA鉴定报告,双方互不认可,原告山东公司方主张:

原告公司代理人:我方做出的检测报告是经有资质的中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被告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是不具有检测资质的。


被告北京公司方则质疑:

被告公司代理人:其检测报告极不规范,对照的标准样来自何方、量有多少、什么样的状态均没有描述。


双方当庭并未达成调解意向,被告北京公司方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种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但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牌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大增幅


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元东,以我国三大主粮之一的玉米为例介绍道:

王元东:一般的需要至少七八年甚至十年的功夫才能审定一个品种,然后才能推广,最后形成知识产权,来之不易,因此国家也非常重视。



市农林科学院草业与环境研究发展中心室主任、研究员孟林,直指当前缺乏快速科学的鉴定流程和标准的问题:

孟林:不管是技术还是品种来源,一定要来自权威机构。两家提供的分别来自于两个不同的机构来鉴定,那这个真实性、权威性就质疑了。


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处处长王以中建议农业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应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破解侵权难题

王以中:需要形成一些沟通机制,相关的标准或者是鉴定单位有没有一个互认,也为执法或者司法服务。其次就是推动我们把这个标准样到标准指纹图谱真正的严格管理起来。今后希望形成一些长期更有意义的合作。


内容采写:王悦
微信编辑:陆健、彭妍(实习)